服務條款

版本日期:2026 年 7 月 2 日

本一般交易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適用於本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所有契約,不論客戶為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亦不論契約係透過本公司線上商店或個別報價成立。

契約相對人:
Phytonics GmbH
Albert-Nestler-Straße 8
76131 Karlsruhe
電子郵件:info@phytonics.tech

第 1 條適用範圍

本條款適用於透過本公司線上商店之所有訂單及個別報價。客戶之不同條款不予適用,但經本公司明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2 條契約成立

線上商店中的產品展示並非具法律拘束力之要約,而是要約之引誘。您點選訂購按鈕,即發出具拘束力之要約。如為本公司之個別報價,契約於您以電子郵件書面接受本公司報價時成立。契約經本公司寄發訂單確認、書面確認或交付商品時成立。

第 3 條撤回權

消費者原則上享有撤回權。但個別製作之產品,特別是依尺寸訂製之膜,不適用撤回權(德國民法第 312g 條第 2 項第 1 款)。詳情請參閱本公司另行提供之撤回權說明。

第 4 條價格與付款

所有價格均已含法定增值稅。付款方式依訂購流程中提供或個別約定之付款方式辦理。

第 5 條交貨

商品寄送至您所提供之地址。交貨期間通常為 4 至 8 週。在您可合理接受之範圍內,本公司得分批交貨。本公司保留於有正當理由時,於收到款項後始行交貨之權利(預付保留)。

商品由本公司或本公司委託之物流履行服務商寄送。無論何者,本公司均為您的契約相對人。

第 6 條所有權保留

商品於價金全部付清前,仍為本公司所有。

§ 7 安裝前檢查與後續費用

請客戶於安裝前,仔細檢查所交付之商品是否完整、與訂單相符,以及有無明顯瑕疵。若未事先檢查即進行安裝,因提早檢查原可避免之拆卸或重新貼覆等額外費用,本公司恕不負擔。

第 8 條瑕疵擔保

本公司依法定規定,特別是德國民法第 434 條以下規定,就所交付商品之物之瑕疵或權利瑕疵負責。對消費者而言,法定瑕疵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自商品交付時起二年。對企業經營者而言,消滅時效則為自商品交付時起一年。因生命、身體或健康受侵害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義務所生之請求權,不受影響。另行提供之保證,僅於報價或產品說明中明確載明時始存在。此類保證不擴張法定瑕疵擔保權利。

第 9 條關於太陽能板製造商保固之說明

依法律意見書,將本公司防眩光膜貼覆於太陽能板上,並不構成對太陽能板之「干預」。然而,本公司無法完全排除貼膜被視為太陽能板製造商保固條款所稱之改裝。即使防眩光膜可移除,且不影響模組之功能,仍可能導致製造商自願提供之保固失效。建議您於貼膜前,先確認保固是否及在何種程度上受貼膜影響。本公司對製造商保固之喪失或因此所生之損害,不負任何責任。但法定瑕疵擔保請求權不受影響。

第 10 條施工公差與光學特性

將防眩光膜貼覆於太陽能板上屬於人工手作之服務。由於施工方式及安裝時之環境條件,無法完全排除輕微的光學瑕疵(例如零星的氣泡或微小水泡、極少量的顆粒夾雜,或邊緣些微偏差)。

此類微小公差,原則上不影響太陽能板依契約應有之耐用性、天候老化、輸出功率、長期穩定性或產品安全。此外,產品之 15 年功能保固(依另行提供之 XRF 防眩光膜保固條款)亦確保其技術可靠性與長期防眩光效果。

只要技術功能完全維持,此類純屬光學性質之瑕疵即不構成物之瑕疵,且該等偏差在散射日光下、以至少 3 公尺之一般觀看距離觀察時,未明顯影響系統之整體外觀。

第 11 條責任

本公司對故意及重大過失負無限責任。對輕微過失,本公司僅就生命、身體或健康受侵害所生之損害,以及違反主要契約義務時負責,但以可預見之契約典型損害為限。

第 12 條平台與主機服務

本公司線上商店於電子商務平台 Shopify Inc.(151 O’Connor Street, Ground floor, Ottawa, ON, K2P 2L8, Canada)上營運。Shopify 為本公司提供銷售產品所需之技術基礎設施。

第 13 條付款條件與抵銷

價金及運費於訂購流程中所載明之時點到期。

除您的反對債權經確定判決確認或無爭議者外,您不得以之抵銷本公司之債權。您依同一買賣契約主張瑕疵異議或反對債權時,亦得抵銷本公司之債權。

身為買方,您僅於反對債權源自同一買賣契約時,始得行使留置權。

第 14 條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條款適用德國法,但排除《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公約》之適用。客戶為商人或於德國無普通審判籍者,以卡爾斯魯厄為管轄法院。

第 15 條資料保護

您的個人資料將依適用之資料保護規定處理。詳情請參閱本公司網站上之隱私權政策。

第 16 條可分割條款

本條款之個別規定如有無效者,不影響其餘規定之效力。

第 17 條明顯瑕疵之通知義務

明顯瑕疵應立即,最遲於收到商品後兩週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否則視為已承認商品。本規定不適用於消費者。

第 18 條不可抗力與交貨延遲

因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不可預見事件所致之交貨延遲,交貨期間相應延長。延遲超過三個月者,雙方均得解除契約。

第 19 條危險移轉

對企業經營者而言,危險於商品交付運送人時移轉。對消費者而言,危險於商品交付時始行移轉。